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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所属学会举办、研讨会 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6 16:40:42 浏览量: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州(市)科协:

近年来,我省各级科协和所属学会充分发挥学科齐全、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举办研讨会、论坛等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组织专家和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积极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服务,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科协所属学会举办的研讨会、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切实履行好科协作为科技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职责,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牢把握学术活动的政治导向

科协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学会是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学会要切实加强政治建设,学会干部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学会要自觉担负起强化对科技界政治引领的责任和使命,在学术交流及学会各项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的关系,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不断增进科技工作者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价值认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强科技界政治建设,夯实党在科技界的执政基础。

二、着力提高学术交流的水平质量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各级科协和所属学会学科齐全、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重点产业发展攻关课题、学科发展前沿课题,搭建多形式、高层次学术交流平台,组织专家和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汇聚专家智慧、提出真知灼见,共商发展大计、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要在提高学术交流的水平和质量上下功夫,选准主题方向,注重学科交叉,鼓励学术争鸣,激发思维碰撞,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为加快建设创新型云南、奋力推进我省跨越式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才能和智慧。

三、认真履行报备程序

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学会应当建立健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的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筹集、监督检查等事项,并把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学会要加强对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管理,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及时提醒媒体和与会者对不适合公开的内容不得报道和传播。

四、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学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学会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学会与境外民间科技团体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将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纳入学会年度检查的内容,学会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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